常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郭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双方确认某建筑工程公司尚欠郭某某劳务费157139元
时间:2026-02-03 点击:2 次 名称:必成常州讨债公司 来源:https://changzhous.wjfzxh.com/
常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郭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双方确认某建筑工程公司尚欠郭某某劳务费157139元。
基本案情
2023年,郭某带领农民工班组在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工期结束后,双方确认某建筑工程公司尚欠郭某某劳务费157139元。2024年9月,郭某以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为由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2025年2月,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禹州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线下走访等财产查控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禹州市人民法院发现涉案款项包含了郭某应付其所带领20余名农民工的劳务费用,且了解到该20余名农民工欲对郭某提起诉讼以追讨工资。为维护本案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避免扩大诉累,禹州市人民法院与双方多次联系沟通,寻找解决途径,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通知,拟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经过禹州市人民法院释法明理与施压,某建筑工程公司决定履行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当场支付全部款项,郭某出具收到条与结案证明,该案顺利执结。同时,郭某现场将应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一一向农民工足额发放。
妥善处理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本案禹州市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执行主动性,由点及面,从解决一件劳务报酬案件扩大到同时解决20余件农民工追讨工资案件,既体现了禹州市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主动担当的职责初心,又达到了节省司法资源、避免诉累的效果。
标题:常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郭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双方确认某建筑工程公司尚欠郭某某劳务费157139元
网址:https://changzhous.wjfzxh.com/28.html
作者:常州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常州要债公司成功调解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王老汉先行清偿剩余人工工资22000元
